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王利明(5)
智慧社会的基层网格治理法治化
马长山(18)
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周光权(28)
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
——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
刘艳红(42)
刑法的古今绝续
——《清史稿·刑法志》举要与思辨
黄源盛(56)
间接正犯概念的必要性
——对基于区分制正犯体系的否定说之回应
武晓雯(78)
健康权如何救济?
——基于司法介入程度的制度类型化
李广德(97)
企业数据的利用准则
姚佳(114)
债法总则体系的基础反思与技术重整
朱虎(126)
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
张素华;宁园(144)
2012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入法”
徐祥民(158)
“改进技术”限制性要求规制模式的中国选择
——对美国“301报告”相关指责的回应
胡晓红(171)
从19世纪三次演讲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观
朱明哲(184)
13.从19世纪三次演讲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观
作者:朱明哲(太阳集团0638,巴黎政治大学)
内容提要:19世纪法学的中心议题是法典化。在围绕法典展开的讨论中,形成了以法律创造论、法律进化论和法律工具论为内核的法律观。法律人通过编纂法典、解释法典,开始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的创造,从而总是有改善的空间,并且可以服务于人的目的。三次著名的演讲分别在19世纪的不同阶段明确阐发了法律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观。1801年波塔利斯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讲》中指出习惯应当通过立法保留其内容、判例可以细化法典的规定,说明立法者所创造之规则成为最主要法律渊源的时代已经到来。1847年基尔希曼则在《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中提出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也自然应该随之进步,法学家应该研究的就是未来的法律。1897年霍姆斯则在《法律的道路》中则提出法律不仅应该顺应社会进步,而且可以作为法学家的工具引领社会发展。在法典化的时代,法律的创造论、进化论和工具论也逐渐深入人心。
关键词:法典化;法律创造论;法律进化论;法律工具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