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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承办“名家论坛”,Schulze教授对欧洲合同法的最新发展及其挑战作权威解读

日期:2015-09-18 00:00      点击数:     来源:

9月17日晚,我院承办的第161讲“名家论坛”在学院路校区举行。德国明斯特大学欧洲私法研究中心主任Reiner Schulze教授受我院欧盟法研究所所长张彤教授主持的“欧盟让·莫内”项目邀请,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题为“欧洲合同法的最新发展及其挑战”的精彩演讲。讲座由张彤教授主持。科研处副处长、民商经济法学院于飞教授做点评。Reiner Schulze教授的夫人、德国明斯特地方法官Drothee Schulze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院长李昊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金晶博士也参加了讲座。

Schulze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一体化对于欧洲私法趋同和统一化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末兰多委员会借鉴美国法“重述”的形式完成了《欧洲合同法原则》、Acquis 学会起草了《现行欧洲合同法原则》。随后,欧洲私法的协调和统一进一步扩大至私法的其他领域,2008年欧洲私法研究网络公布了包括欧洲合同法在内的《欧洲私法共同参考框架草案》,这学研究成果已经影响到了欧盟成员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为促进欧盟市场内要素自由流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接着,Schulze教授介绍了近些年欧洲合同法的最新发展。2010年欧盟委员会《绿皮书》中提出了七种关于欧洲私法统一化的选择路径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制定一部可选择的欧洲合同法已成为比较后的最佳选择。2011年9月《欧洲共同买卖法》条例建议的出台即是这一政策抉择的立法成果。该法是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以及经营者与经营者间合同的一套独立完整的合同法规则,可视为是欧盟成员国国内合同法之外的第二套合同法规则。这是欧洲合同法发协调和统一化的最新成果。Schulze教授还介绍了欧洲合同法的几项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信赖原则以及协作原则。

最后,Schulze教授对欧洲合同法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几点思考。长期以来,欧洲大陆法系中的合同之债法律规范主要以传统的合同类型为调整对象,因此,亟待解决的种种问题之一便是如何将新出现的以软件等数字内容为对象的债权合同纳入到传统的合同类型之中。原《欧洲共同买卖法》是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一方为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数字产品提供合同和相关的服务合同。但在2014年,欧洲议会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将其限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且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必须是提供电子商务的经营着。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欧洲共同买卖法》条例建议提案的同时,对此做出了264项修订,将该法的适用对象限定于远程销售合同尤其是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所需要的是尽可能多地对《欧洲共同买卖法》文本进行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讨论。去年年底对于这项法案的建议又有了最新的变化,表明要对该提案进行重新修订,把优先考虑的重点放在电子商务中的数字产品合同和消费者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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