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法治:比较法视角学术研讨会”暨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于11月28日在我校学院路校区顺利召开。会议采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的20余位嘉宾围绕会议的多个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本次会议由我院与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主办。
在开幕式环节,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我院院长解志勇教授发表了开幕致辞以及主旨发言。解志勇对诸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随后,他以“后疫情时代比较法的使命”为题做主旨发言。解志勇认为,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服务于依法治国方略与健康中国战略,认识到后疫情时代社会斗争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时代社会面临的新挑战;他指出,未来法治建设要放眼世界,为建设美丽健康中国提供法治保障;解志勇教授进一步呼吁比较法同仁们发挥学科优势,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吸收外国法治中健康法治建设的优秀成果,摒弃不符合文明和历史发展方向的法治文化糟粕,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形成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话语体系。
第一轮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教授主持,费安玲教授、李筱永教授、刘德良教授、林鸿潮教授、谢立斌教授担任发言人,王志华教授、孟凡哲教授、乔宁博士、薛前强博士、赵英男博士担任评议人。
我院中意法与罗马法研究所所长费安玲教授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法治——以意大利民法典和中国民法典为分析视角”为题,对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不可抗力制度、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阐发,并最终认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不能背离“全部的法都是为人而设”的理念。首先,费安玲联系罗马历史上的瘟疫防控,认为疫情可以对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其次,结合疫情防控,认为疫情防控制度下不可抗力制度需要具体分析,不可抗力制度应当包含注意通知义务的拓展等;随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的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做出分析,认为要限制推定同意规则的适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要求;最后,提出法律要贯彻“为人而设”的理念,对于特殊人群做出适当保护。
首都医科大学李筱永教授以“公共卫生法核心概念的历史演进”为题,对于公共卫生法一些核心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首先,李筱永从宏观上介绍了公共卫生法的历史发展,认为公共卫生法经历了四个转变:从朴素的卫生预防措施向命令控制模式转变、从命令控制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转变、从传染病预防控制向疾病治疗转变以及从疾病预防控制向健康促进转变;其次,具体介绍了有关公共卫生法的范围的不同学说,认为公共卫生法需要兼顾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与社会正义;最后,认为目前的公共卫生法呈现出“健康责任主体多元性”与“规制工具的多样性”的特征。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以“个人信息立法的正确观念与思路:疫情防控情境下的反思”为题,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分析。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应该包含两大类,即完全属于自然人支配的个人信息与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形成信息,对于前者,需要理解法律上的隐私与宗教意义或者心理学意义上隐私之间的差异,对于后者,由于其具有社会性,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就个人信息的外延而言,需要考虑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主体、场景、手段三维参数,与时俱进,结合时代需要发展符合时代特色的个人信息理论。
我校治政府研究院林鸿潮教授以“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法律问题”为题,对于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的体系化的路径和思路进行分析。林鸿潮认为,我国传统的“总分”式的应急管理法体系存在繁琐化、复杂化等问题,无法解决当下应急管理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提出以制度适用情景为主,以“总分结构”为辅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并提出以应急管理场景为基础的法律适用标准。
我院副院长谢立斌教授以“德国疫情防控的宪法规范”为题,对德国法框架下的例外状态制度加以分析。谢立斌认为,目前德国法上的例外状态是一种有限的例外状态,除此以外,不承认紧急状态(例外状态),仍应遵守宪法设定的民主、法治国框架;在民主法治国原则框架下,疫情防控法律需要遵循确定性标准,而在权力分立的框架下,疫情防控的法律需要遵循立法和行政权的分工;疫情防控背景下比例原则的遵守仍然可以有效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我院王志华教授从不同视角对于上述发言进行分析。王志华认为,对于疫情防控的认识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视角和民法权利的视角加以分析,但是,无论怎样的视角,都需要考虑紧急状态和个人权利的平衡。王志华向大家展示了俄罗斯抗疫情况,认为疫情防控需要结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孟凡哲教授认为,疫情这类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对于不同部门法的知识都提出新的问题,这需要法律学者从法律文化视角出发,有效平衡公权和私权之间的矛盾。他进一步指出,完成这样的平衡,需要实现法律程序和公权力扩张之间的统一,国内国际经验的交流,不同地区法律实践的统一。
首都医科大学乔宁博士认为,健康法治的基石是健康权的保障,在法律上,健康权的保障需要有公法和私法双重视角,民法典上公共卫生法治是从私法视角建构相关法律,而宪法等法律则是从公法视角建构公共卫生法治。但是,无论是公法视角还是私法视角,都需要在保障个人和公共健康之间寻找平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薛前强博士认为,目前关于公共卫生事件研究中较少提及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商事企业的影响,从比较法视角来看,美国的公司紧急状态的研究是从冷战时期开始的,最初的规则是从决策方式角度考虑,之后逐步细化,目前已经建构出公司治理休眠化、董事会责任等制度,这些制度需要国内研究予以重视。
我院赵英男博士从“依法”与“保护”两个视角进行分析: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依法”一词更多是裁判环节加以理解,存在实主义解释以及实体法上的解释两种解释方法;就保护而言,目前可以更多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会议的第二轮发言由我校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长罗智敏教授主持,主题发言人由宋华琳教授,泮伟江教授,郭晓明研究员,顾宾副教授和肖彤博士担任,评议人有刘洋助理教授,化国宇副教授,李西霞副研究员,王静助理研究员和郭栋博士。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教授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的比较法省思”为题,梳理了突发公共卫生防控的法治原理、立法比较研究,治理机制比较以及信息治理问题四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法治原理方面,宋华琳聚焦于应急法治的基本原理,行政基本原则在公共卫生法治中的体现以及公共卫生治理中基本权利保障,如知情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其次,宋华琳从中央立法、各国地方立法和全球治理三个层面展示了公共卫生立法现状,评价中国立法存在制度不健全、不衔接、不完备等问题,点明全球治理网络的重要作用和世卫组织的关键地位。在第三部分治理比较中,宋华琳从比较角度简要阐释了治理模式,治理手段,中央地方管理方式等内容,并立足本土提出应当明确疾控中心公益性及其事业单位法人地位。最后信息治理问题上,宋华琳观察到信息治理贯穿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全过程,其中检测与报告制度能力以及风险交流尤为关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泮伟江教授以“从疫情看超大规模城市的法治化治理”为题,以武汉城市的特殊性为导入,引出法治建设需与中国高速城市化现状相适应的观点,重点讨论超大规模城市兴起的影响和引发的治理挑战。首先,泮伟江指出武汉位列国内九个较大城市之首,发生疫情具有偶然性和必然性;其次简要回顾了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法律化治理的历史沿革;随后,总结了城市发展趋势,并指出超大规模城市有较强辐射作用,目前社会两极分化和城市两极分化同时发生,而超大规模城市能够强有力地助推区域发展。在第三部分治理挑战中,泮伟江针对超大规模城市社会结构,归纳出人口多元化、个体化、异质化,社会功能分化等特征。鉴于此,从法律角度予以回应,泮伟江认为应当更新中国超大规模城市的法律化治理范式,从传统官僚管控制度走向复杂系统治理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院郭晓明研究员以“全球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比例原则的比较应用”为题,分享了今年六月“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第六场的会议综述。首先,郭晓明以比较法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维度为引,总结应采取动态的比较视角,认同人权领域对比例原则有全球化的势头,但其内涵和实现方式有所差异。其次,他介绍了比例原则项下三个分原则,阐述有关“正当性原则”所处位列的学术争议。随后,他追根溯源,展示两大法系对于比例原则规范形态的不同观点:德法均将其列为宪法原则,而英美法中该原则由行政法逐步拓展,逐渐在人权宪法领域发挥作用;聚焦中国,郭晓明指出目前对比例原则尚无统一规范表达,既非行政法原则,也非宪法原则,未来突破口可能在于作为裁量基准的行政自制。最后,郭晓明总结对于比例原则功能,基本共识是保护人权,虽然中国立法层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中,展现出将比例原则作为公共治理技术的理解运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顾宾副教授以“新冠疫情对全球治理的启示”为题,立足新冠疫情治理现状,主要分享三点思考。顾宾归纳了新冠疫情所引发的“正”“负”治理现象,既引发负面问题,也促进新兴机制蓬发。对此他认为,首先公共卫生安全超越发展,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而非传统观点中仅是发展中国家的资金问题。其次,从投资回报率角度,需加大公共卫生预防性投资。多国在近几年逐渐转变了公共卫生预防性投资投入大回报低的传统观念,但仍存在事后救急为主,预防性投资不足的问题。第三,从双边多边两个层面,指出新冠危机凸显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理属性,重点强调多边交流中,中国参与G20通过缓债倡议、参与多边债务协调等措施对一带一路的积极作用,以及亚投行投资方式和治理结构的积极转变。最后,联系中美疫情治理现状,肯定疫情将加速世界局势变化的观点,认为伴随互联网技术,“东升西降”的世界格局将进一步发展巩固。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巴黎二大肖彤博士,她以“疫情应对的法治化与宪法审查:法国视角”为题进行主题发言。肖彤详细介绍了法国今年应对疫情过程中四次立法活动所引发的宪法争议。报告首先介绍了法国从三月到十月发布的有关紧急状态的一系列政令与法律,例如三月份全民禁足令;法律包括同月颁布应对新冠疫情的紧急法律和对应组织法,据此疫情防控纳入法制化轨道,全法进入卫生紧急状态;五月颁布延长卫生紧急状态并完善其制度的法律;七月颁布解除卫生紧急状态的法律;十月再次颁布法律宣布重新进入紧急状态。此期间一共产生四项事前法律审查。事前审查与事后的合宪性先决问题审查产生了很多宪法问题,报告选择了两个特别尖锐的争议,分别是宪法委员会对紧急组织法立法程序是否违宪问题的事前审查,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对法律授权总理采取全民禁足措施是否违宪问题的合宪性先决问题审查。肖彤最终总结,紧急状态下生存逻辑与法治逻辑的冲突在某些问题上表现的特别尖锐、甚至不可调和;然而,如果说生存逻辑禁止宪法审查过度介入紧急状态治理的话,宪法审查机关过度的自我克减导致紧急状态治理的行政主导逻辑、对基本权利的大幅度限制都被视为合宪,面对减损宪法至高性与基本权利实效性的质疑。
第二环节的评议阶段,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王静助理研究员首先发表观点。王静分享了自1918大流感到现今新冠疫情,西班牙疫情防控体制的内容与演进。西班牙当局于1904年颁布公共卫生法,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三类机构管控公共卫生,充分体现了20世纪初期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主义的历史进程,并阐述了地方政府从享有公布疫情权利到承担披露义务这一消极向积极转变。随后,她介绍了西班牙现行公共卫生法,聚焦健康权紧密结合社会权和经济权的属性,并以西班牙宵禁政策为例,分析紧急状态下如何实现公共政策的利益平衡。
随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洋助理教授对各位发言人观点提出几点问题。他认为,关于紧急状态下宪法审查,还应当关注宪法审查失败的责任承担;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治理,非常态的极端威胁下的法治价值如何界定值得进一步理论化,以及技术决断和政治的关系有待深入探讨;现有对比例原则讨论中,部分共识相当明晰,刘洋指出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的学术共识;对与超大规模城市治理,刘洋补充超大规模城市的风险和建设必要性同样应予以考量;最后,关于全球治理话题,刘老师认为新冠疫情下过往合作机制失灵背后的结构性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化国宇副教授在评议中,首先总结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而疫情向法治提出巨大考验,比较法在法治观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制度设计横向研究中,应当关注价值判断本身,结合制度、文化背景展开考查。随后,他指出复杂性治理与法律常态性间存在冲突,风险常态化冲击并可能重构法治框架。最后,他对如何解决法治的捉襟见肘作出简要回应, 认为科技手段能够有所助力,如公安执法中应用大数据检索技术可以辅助责任认定,弥补法治困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李西霞副研究员结合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和数据安全,补充了卫生健康数据法律规制中有关于数据出境的部分内容。李西霞介绍了数据安全法草案第33条所规定的数据出境两种情形,指出此规定和人口信息存贮的本地化要求间存在争议,以及与健康医疗数据限制出境审核程序的顺位关系不明。最后,在涉外关系上,她提出就WHO卫生条例规定的报告审查义务,国内法规和国际条约义务法律位阶有待明确,此外如何实现域外效力这一话题需要深入探讨。
本环节最后,北京大学法学院郭栋博士进行了评议。郭栋认为结合城市视角和超大规模这一话题较为新颖,但对于定义超大规模城市的维度选择值得探讨;其次,他指出比较法视野下,疫情防控中法治水平和疫情治理水平呈现负相关,进一步提出问题,即实质主义法治观如何量化,在“依法达治”理念下,应当聚焦合法性与最佳性的关系。针对法国司法审查争议,郭栋注意到世界各国紧急状态都对法治产生扭曲作用,地方政府享有一般治理权限,实则解决国家紧急权限事项,但当其效果良好时,法治的底线是否还应当坚持?具体到郭栋分享的比例原则应用,存在两点问题:首先人权保障的限度难以界定,其次紧急状态中目的复杂易变,均衡性的解释力不足。
各位嘉宾发言结束后,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我院李晓辉副教授进行了最后致辞。
李晓辉总结本次学术研讨会深入讨论了法治内部体系化和法治边界两类问题,既包含法治框架内的问题,如比例原则等,也涉及法治边界线,和法社会学、政治的关系等。随后,李晓辉作为研究会秘书长,感谢各领域学者汇聚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与法治:比较法视角”议题下,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立足不同领域和专业视角,对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和风险社会下法治价值进行了深度的沟通与交流。会议集合了实体研究,充分交流信息资源,彰显比较法包容并蓄,汇聚思想的精神价值。最后,李晓辉再一次感谢各位学者支持参与,宣布研讨会暨2020年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年会圆满结束。